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文章详情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问题

2024-11-15 16:22:13 共享平台

1. 样品采集量/收样量,小于实际样品分析用量案例:自送样A3土壤样品制备和流转记录显示,土团样重、留样重和实验室样品的总量为4786.17克,超过了接收时的1千克重量。

2. 实验设备分析谱图时间不合理案例:报告中的苯系物和三氯甲烷分析图谱的采集时间存在冲突,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违法行为。

3. 同一实验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参与两个不能在一起做的实验项目案例:嗅辨员陈一在2022年6月18日20:20至22:10参与了臭气检验,并在当日20:40进行了粪大肠群初发酵的培养试验,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违法行为。

4. 实际设备处理样品能力低于所需要培养的样品个数案例:报告1中水样品BOD5项目的培养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0:00至4月26日2:00,需要使用溶解氧瓶123个(每个250毫升),但培养箱SPX-150B111(编号BKE006)的容量只能放置最多60个250毫升的溶解氧瓶,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违法行为。

5. 试剂消耗记录与所处理实际样品数量明显不符案例:现场抽查的42份报告(水1)显示,检测时间段为2022年10月至11月,涉及断面(10个)和入河排污口(2个)项目,每三天一次,每月应分析约190个COD样品,但在此期间未有硫酸领用记录,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违法行为。

6. 在仪器设备停用期间、检定期间、或未经检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案例:固体废物样品浸提水平振荡器和翻转振荡器于2022年1月1日停用,但在2022年5月21日使用水平振荡器开展检测任务;BOD5样品于2022年1月18日18:10至23日18:20在生化培养箱(编号TD-S-015)培养,该设备校准证书显示校准日期为2022年1月19日,但在培养期间进行了设备校准;未对水质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测定用气相色谱仪的ECD检测器进行检定/校准,使用该设备开展检测任务,涉嫌出具虚假检测、不实检测报告,涉嫌违法行为。 

7. 相同人员同一组设备,相同的时间,出现在不同的检测地点案例:现场检测人员张小一、李小一在2022年3月13日8:32至9:10分别在A厂和B厂进行了相同的检测任务,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违法行为。

8. 噪声打印条数据逻辑关系不合理案例:噪声检测记录打印条显示检测时间为10分钟,但SEL显示值与检测时间10分钟的逻辑关系不合理;厂界噪声检测记录条中L50、L90、L95多次出现11.6dB、11.4dB、11.2dB等数值,数据明显不合理,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违法行为。 

9. 现场打印条时间不符合逻辑案例:采样人员康一、王一使用采样设备GH-60E,设备编号YQ-072,在窑头主排口和煤磨收尘的现场打印条中,测试时间存在逻辑上的不合理,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违法行为。 10. 超过样品有效期案例:硫化氢样品采样结束时间超过了8小时,超过了样品检测硫化氢项目应在8小时内进行分析的有效期。 

11. 仪器设备不满足标准方法要求案例:环境空气氟化物采样器和水质浑浊度测定用WZB-1浊度计不符合相关标准方法要求。 

12. 仪器存储数据与记录不一致案例:检验报告中的汽油体积和油气体积与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的电子储存数据不一致。

13.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案例:张一和兰一为非授权签字人,签发了大量检验报告,涉嫌违法行为。

14. 缺少关键试剂的验收支撑记录案例:石油类HJ637-2018关键试剂四氯乙烯、总氮HJ636-2012关键试剂过硫酸钾缺少验收支撑资料,涉嫌违法行为。 

15. 有干扰的实验项目在同一场所案例:存在多个实验项目在同一场所进行,可能导致交叉污染,需要加强隔离措施。







转自:生态环境检测


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后台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