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监测工作中,遇到未检出的污染因子,如何统计排放量?
2024-01-19 15:28:36 公示公告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遇到未检出的污染因子,如何统计排放量?
- 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9.6.2: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表示。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9.7: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c)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可表述为“未检出”检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当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和,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计。- 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10.5: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 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7.3: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确性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分按检出限的1/2量参加统计计算。
- 4.《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GB 17378.2-2007)4.4:低于检出限XN的测试结果,应报“未检出”,但在区域性监测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可分别取XN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 5.《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12.2.5: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
- 6.《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第七点: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以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
-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附件五第二条第一款: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 2.《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7.1.4:如样品浓度低于分析方法最低检出限,则该监测数据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参加平均值统计计算。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11.3: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参加统计时按1/2最低检出限计算。(摘自环评互联网2020年11月29日资料《环境监测中未检出污染因子,如何统计排放量?》)——本文出自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转自:生态环境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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