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年人员培训计划未包含实验室安全防护知识的内容。
2.挥发酚和氨氮 2个项目在同一个实验室分析,挥发酚分析过程所用缓冲液溶剂为氨水,对氨氮项目存在交叉污染。
3. 提供不出液质联用仪SS240电喷雾负离子源的校准证书。
4. 合同编号为XXX的分包协议中未包含不得二次分包的约定,未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5. 提供不出非甲烷总烃采样用气袋的验收记录。未收集提供检定/校准服务机构资质并进行评价。
6. 编号为XXX的煤质分析测试记录缺少称样量、计算公式、测试条件等信息;编号为XXX的采样记录表中未明确保存条件及采样瓶材质等要求;编号为XXX的铁路边界噪声测量结果记录表缺少监测期间火车通过类型、是否鸣笛、近轨、远轨等信息。
7. HJ827 水质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得测定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方法验证材料仅涉及克百威,提供不出其他目标物的验证数据;HJ805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气相色谱-质谱法和 HJ 1017水质联苯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检出限未按HJ168要求进行验证。
8. XXX年度质控计划中未覆盖废气、噪声等内容,缺少检测项目能力维持内容。
9. 新人员技术档案中缺少新扩方法的培训、考核、监督及能力确认等记录。
10. 未将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识别为“危及安全的因素”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11. GC 7890B气相色谱仪的仪器设备档案中缺少期间核查记录。
12. 监测报告XXX及原始记录意见”中指出了分包方存在的质量问题,但不能提供对其进行跟踪处理或对分包方重新质量评价的记录。
13. 提供不出紫外法测定石油类所用试剂正己烷的验收记录。
14.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工作站中检测的电子记录未设置适当的保存方式,不便于查询。
15. 无菌室缺少传递窗;缺少土壤风干室和固废制备间。
16. 提供的HJ491-2019方法验证材料中缺少土壤样品制样与前处理的记录。
17. 红外测油仪、紫外分光光度计、样品前处理在同一房间,存在交叉污染;挥发酚与氮氧化物分析在同一房间,存在交叉污染。
18. 土壤前处理室无排风装置;ICP-MS室,排风管直接与仪器编号为0802的ICP-MS密封连接,存在冷凝水、废气反流污染设备的风险。
19. 未开展标准物质期间核查。
20. HJ 1147-2020方法验证缺少现场便携式pH计的验证内容;实验室pH计缺少样品采集验证;缺少不同样品类型精密度验证;缺少废水实际样品测定。HJ 822-2017方法验证报告
21. 质控计划缺少具体项目和评价指标,未包含扩项参数。
22. 实验室未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对新增授权签字人进行能力确认。
23. 实验室提供不出检测人员XXX监督以及持续能力确认的记录。
24. 固定污染源废气NOx项目提供不出NO2标气。
25. 未按检验检测方法要求对编号A08205559XRJY-117全自动烟尘(气)测试仪(烟气)进行检定后确认。
26. 用于分析有机氯农药和金属分析的正己烷、盐酸和硝酸,实验室提供不出验收记录。
27. SO2、NOx原始记录缺少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测量前后示值误差、系统偏差信息。
28.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1-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937-2018方法验证中缺少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偏差结果。
29. [2021]第XXX报告缺少样品状态描述,委托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30. 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分析人员、设备材料采购计量及档案管理员等技术档案中缺少部分培训、监督、能力确认的记录。
31. 编号为XXX粪大肠菌群培养箱校准证书显示校准温度为38℃,不能证明是否满足44.5±0.5℃的需求。气相色谱仪的NPD和FPD检测器未计量校准。
32. 非甲烷总烃所需标气配置数量不足。
33. 未将实验室废液处置单位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合格服务供应商名录评价管理。
34.(2021)第XXX号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中环境空气采样、分析结果记录表和样品交接记录表填写信息不全。(2021)第XXX号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中未见到监测前后零气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气的测定记录。
35. 人员培训计划未明确具体培训时间、内容等信息。
36. 未按要求识别并有效管理易制毒易制爆试剂;未配备安全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装备。
37. 未配备用于采集石油类样品的石油类采样器。
38. 用于废气中二氧化硫检测的二氧化硫标气超出有效期。
39. 提供不出四氯乙烯的符合性验收记录;未对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的XXX进行评价。
40. 查低浓度颗粒物检测方法验证报告,无使用LB-350N自动滤膜平衡称重系统进行样品恒重和称量过程的温湿度记录。
41. 01室同时放有用于苯系物检测(编号XXX)和用于有机氯农药(编号XXX)检测的仪器。
42. 土壤样品风干室缺少通风设施;使用广口、磨口玻璃瓶采集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样品,不能达到密封要求。
43. 未对检测水温的温度计进行检定/校准。
44. 编号为XXX委托监测协议,需分包的项目未明确分包单位、无委托人书面同意、无对分包进行合同评审的记录。
45. 铁路沿线环境噪声项目缺少配套原始记录表格;XXX年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材料中《等离子发射质谱测定原始记录表》等多份原始记录中分析人、复核人、审核人姓名及日期均为机打。
46. 《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GB/T3050-2002)方法验证报告缺少对人员、实际样品等验证内容;《土壤 pH值得测定 电位法》(HJ962-2018)方法验证报告缺少实际样品采样、制样及标准样品分析记录。
47. 天平间XXX室,没有缓冲间,不能满足检测工作对天平间温湿度、防尘等条件的控制要求。
48. 叶绿素a浸泡提取使用的冰箱未进行温度监控。
49. 编号为XXX红外分光测油仪的租赁合同没有规定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50. 测定固体废物热灼减率使用的编号为XXX的箱式电阻炉和编号为XXX的电热干燥箱的校准温度不满足方法要求,未确认。未对低浓度颗粒物测定的编号为XXX型恒温恒湿设备温度、湿度进行校准。
51. 分包协议中缺少分包方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的规定,未见对分包方质量监督或验证的记录。
52. XX年XX月XX日烷基汞测定仪器分析甲基汞和乙基汞的原始记录中,样品分析记录上的编号与样品原始编号缺少关联关系的记录。
53. 《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水溶性阳离子(Li+、Na+、NH4+、K+、Mg2+、Ca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800-2016)的方法验证报告中缺少对降尘实际样品测定的验证内容;《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5-2017)的方法验证报告中,缺少沉积物实际样品的验证内容;X-γ辐射剂量率监测结果未扣除宇宙射线响应值,未按照《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HJ1157-2021)计算公式进行计算;X-γ辐射剂量率、射频综合场强标准方法验证报告缺少适用范围、质量控制措施等。
54. 缺采样、操作设备、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等人员的能力确认内容,承担水中苯并(a)芘、阿特拉津,土壤和水系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XXX,承担烟气黑度监测项目的XXX没有相关项目及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的教育、培训证明支撑材料,能力确认也未按项目的要求进行,2021年的监督计划中也未见相应内容。
55. PM2.5称量过程中,没有对样品膜平衡时、称量时的恒温恒湿系统的温湿度进行监控和记录。放置比色分光光度计的房间没有温湿度计和除湿机,不能对该房间的温湿度进行监控和记录。保存在冰箱中的水样没有记录保存温度。
56. 土壤采样工具与清洗干净的制备工具等混放在一起;固废和土壤的风干在走廊区域不能受控。做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的GC-MS在同一房间,有交叉污染风险。
57. 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缺少提供校准服务的机构名录,如提供粪大肠标样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提供甲烷标气的佛山三水德力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且缺少对供应商评价的支撑材料。未对采苯系物的活性炭吸附管的阻力进行测试验收。
58. 离子色谱使用记录中,时间有涂改,分析氯化氢离子色谱原始记录中缺柱温箱、色谱柱类型、流动相等关键信息。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土壤/固废元素校准曲线的原始表格中缺少标液生产厂家、批号等关键信息。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土壤/固废元素原始记录表里没有填写水分含量。pH现场考核时,所有测试结果数据都记录在不受控的本子上,没有记录在受控的pH原始记录上。
59. 现场考核测试烟气含湿量,烟气温度140℃使用用干湿球法,测量方法选择不当。《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试行)》(HJ 970-2018)扩项报告中没有实际样品的测定。《土壤pH值的测定 电位法》(HJ 962-2018)方法验证未开做实际样品测试。《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38-2017)、《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2017)方法验证报告中,非甲烷总烃实际样品测定只有测定值,未说明样品来源、样品采样,样品交接、保存条件等情况。
60. 编号为【2021】第XXX号的报告中缺少监测具体时间、采样示意图、烟囱高度等关键信息。
61. 开展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三氯化六氨合钴浸提-分光光度法(HJ 889-2017)方法验证试验时,未对温度控制条件进行记录。
62. 测试后的微生物样品没有进行高温灭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弃物的样品存放和样品制备与土壤风干室和土壤制样室同在一室。2个有机分析室均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在同一室分析,存在后者对前者的分析存在潜在干扰风险。
63. 没有配置非甲烷总烃专用采样枪和高含湿量样品分析加热设备。
64. 编号XXX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表”中缺少仪器设备具体校准参数和指标;生化培养箱校准没有校准细菌总数和粪大肠杆菌分析的44℃和37℃。
65. 停用的气相色谱GC2010未见停用标识。
66. 受控标准清单中,环境质量标准没有纳入受控。
67. 地表水例行监测记录中未见到采样人员与保管人员交接记录。
6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方法验证报告未对采样过程和实际样品进行验证。
69. 查质量监督记录,没有设备设施维护、设备现场检定校准等外部人员的监督记录。
70.有机实验室内部的危险化学品未进行双人双锁管理;危化品暂存间内废液存储桶未区分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
71. 查2021年仪器校准确认记录,编号为XXX电热恒温培养箱,仪器校准确认记录没有确认的方法依据;XXX生化培养箱校准温度20℃,方法要求20±1℃,校准结果温度下偏差偏差-1.1℃,仪器校准确认记录没有记录需要修正的信息;《原子荧光光度计期间核查规程》(文件编号XXX)规定应使用砷标准溶液对原子荧光光度计进行标准曲线相关系数、精密度、检出限的核查,2021年11月9日实施的AFS-922原子荧光光度计期间核查,只使用硒标准溶液核查了标准曲线相关系数。
72. 查样品交接记录,编号为XXX,项目中有粪大肠菌群项目,记录采样时间只有日期,没有时间,不能反映水样的时效性。
73.(2021)第XXX号检测方法验证报告中,没有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GB/T5750.13-2006)要求进行总α、总β放射性测量的全程污染检查;不能提供在进行镉的《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2001)方法验证过程中进行过实际样品监测并形成典型报告的证据。
74. 安捷伦7890B-5977A气质联用仪不能提供工作站电子数据的备份存档记录。
75. 查2021年质控计划,微生物质控要求只有平行样,没有根据微生物质控特点,提出质控要求。
76. 提供不出XXX的人员能力确认记录。
77. 生物无菌室无缓冲间和传递窗。
78. 租用的AWA6228声级计送检单位非本机构。
79. 隔水式恒温培养箱(15110158)仪器校准证书未按照标准方法进行确认。
80. 提供不出总氮分析用的过硫酸钾的验收记录。
81. HJ491-2019方法验证未对采样及制样环节进行验证。
82. 样品室污水样品和清洁水样品未分区存放。
转自:环境监测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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